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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4日

教會應接納同性戀嗎?──敬覆李清詞牧師

關啟文
相片來源: 明報
李清詞牧師是我敬重的長者,她在最近《明報》的一個專訪中論到教會與同性戀的問題,[1]我作為後輩本本不想多言,希望一些德高望重的牧師或神學家去回應,但見到在這一個重要的課題上還沒有其他人回應,所以最後決定拋磚引玉,引發更多討論。首先要指出,李清詞牧師在專訪中表達的很多意見,如堅持悼念六四、反對廿三條、和對教會的一些批評,[2]以及她對李旺陽、劉曉波等的關懷,都是我同意的。

然而專訪作者阿離的開場白卻有不少問題...



他說:「一月份在政府總部的「愛家共融音樂會」,數千基督徒聚集天馬草坪,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諮詢。」這裡有兩個錯誤,一,無論當天確實人數多少,可以肯定的是數以萬計,絕對不只「數千」;二,「愛家共融音樂會」的立場並沒有「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諮詢」,只是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差之毫釐,謬之千里!或許當天有個別基督徒連諮詢都反對,但這絕非大會立場,任何人都可對教會提出批評,但最少應該先弄清楚基本事實。

也要作一些澄清,阿離又說:「在香港,教會與同志恰如天敵,在平權議題上總鬥得你死我活。」因為筆者也有參與同性戀議題的辯論,我必定要指出,就著我和許多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教會人士而言,以上說話也有誤導性,我們沒有視「同志如天敵」,我們反對的不是同性戀者本身,而是一條問題重重的法例。我們認為性傾向歧視法並不是真正的「平權」,而是還待證立的特殊保護,並且它很可能產生逆向歧視,侵犯不認同同性戀者的人權與自由。下面只回應李清詞牧師關於同性戀的一些意見。

接納他人毋須條件?
論到同性戀,李清詞牧師說:「我不會endorse,但我也不會說他們不對。我不是上帝,為何我們拿了上帝的權力去審判他們?上帝自會審判,用不着我們來審。在上帝跟前, 人人平等,所以我們就是要接納他們;接納別人,不要那麼多條件。」這段話說得漂亮,但令我大惑不解的是,在專訪中她斥責教會充滿「是非猜忌、阿諛奉承,結黨排擠,白熱的權力鬥爭」,為何她現在又去審判教會呢?我們可否也說:「上帝自會審判教會,用不着她來審。在上帝跟前, 人人平等,所以她就是要接納教會;接納教會,不要那麼多條件。」很明顯,這樣說是不對的,上帝將來會審判教會,不代表她不可以痛斥教會的過失,批評教會的一些腐敗行為,也不違反平等與接納的價值。

再者,李清詞牧師也批評那些反對同性戀的教會人士,她說:「今日我們就有很多法利賽人在教會裏,指手劃腳,耶穌最憎這些人。」(我有一點不同意,耶穌並不憎恨任何人,祂只是憎恨他們的不當行為。)是否可以批評教會,特別是那些反對同性戀的保守基督徒「抵鬧」,但就是不可以批評同性戀行為?為何教會對同性戀「指手劃腳」就是法利賽人,但李清詞牧師對教會「指手劃腳」卻是正義的朋友?這裡反映一個常見現象,很多教外人批評教會道德主義,但他們的道德審判的強烈程度,比教會有過之而無不及。

其實很多人都批評教會對同性戀的接納並非真誠,因為他們的接納是有條件的,我認為這說法有點誤導。我們要區分「接納同性戀者作為有尊嚴的個體」,與及「接納同性性行為」,這種區分不單沒有矛盾,更是有其必要。相反,把兩個問題綑綁在一起,是混淆了兩個不同的問題。我們面對吸毒者、吸煙的父親、墮胎的少女等,不是都應區分「接納他們為有尊嚴的個體」,與及「接納他們的行為」嗎?正如李清詞牧師不接納教會的腐敗行為,但這不代表她否定他們的尊嚴,不是嗎?

也可用政治爭論為例,假若在台灣上一次總統選舉期間,一個藍營的人對綠營的人說:

「支持馬英九是我身分認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我的生命!你若接納我的身分認同,就應同時支持我的政治立場,所以也應投馬一票!不然就是認為我的整個存在就是錯誤,就是否定我的生命!」

你會同意嗎?然而綠營可以對他說同樣的話,勸他投票給蔡英文!兩個人又可以同時以這邏輯勸一中立第三者,那他豈不是要同時投給馬和蔡?這些後果不是挺奇怪嗎?事實是,我們不認同別人的政治立場(而這立場是他的身分認同的核心),不代表我們否定他作為個體的尊嚴。這有時不易實行,但卻是多元民主社會要培養的公民情操,我們也應把這道理應用到同性戀爭論中。

若接受「接納同性戀者=接納同性性行為和同性戀生活方式」的邏輯,其實會衍生重重問題,關鍵是:同性戀生活方式有很「豐富」的內容,我們要接納多少?真的要全盤接受嗎?例如主流同運不一定接受一對一、固定的性關係,在一些台灣同運遊行中,他們高舉「通姦除罪」和「我要多元伴侶關係」的訴求,我們也要接納嗎?

阿離說:「在她[李清詞牧師]眼中,耶穌是個願意與性工作者和稅吏同席,體察接納他者的人」,這話說得不錯。然而耶穌接納妓女,不代表他接受賣淫。祂維護行淫中被抓的婦人,不代表他放棄了性道德,也在婦人離去時叫她不要再犯罪。祂與稅吏為友,不代表祂認可稅吏經濟上對百姓的剝削(路十七8-9)。在祂的生命中,充充滿滿有恩典有真理,愛罪人和恨惡罪的確是可以結合起來的,同樣,耶穌可以反對同性戀行為,而同樣對同性戀者充滿悲憫。

看來我們不得不下這結論:接納一個個體是一回事,對他的生活方式的道德評價是另一回事,把兩者混為一談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會產生極大問題。所以福音派教會對同性戀的立場是沒有矛盾的,「愛罪人但不喜愛罪」仍然可以是一個合情合理的做法。


耶穌不反對同性戀嗎?
阿離提到「衛道者手拈聖經以定他人的罪」,而李清詞牧師說:「聖經也有很多文化背景,有文化的限制。我重視的,是耶穌說什麼」。這裡言下之意是耶穌沒有明白說過反對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事實上這是一個同運常用的論據,就是「耶穌在世時斥責各種罪惡,卻從未提及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看來連我們的主也不反對同性戀。」
然而我們能從耶穌的教訓中,引伸出有關同性戀的教導。耶穌說:「從外面進去的,不能污穢人,惟有從裡面出來的,乃能污穢人。」(可七14-15)那甚麼「從裡面出來的」東西能污穢人呢?這包括「惡念、苟合、偷盜姦淫、貪婪詭詐、淫蕩」。(可七21-22)這一個「罪列」其實共有13個項目,而有關的性罪有3個:苟合(sexual immoralities-原文是眾數的porneiai)、姦淫(adultery)、淫蕩(lewdness) ,誰說耶穌不關心性行為?

事實上耶穌很重視性方面的聖潔,他認為各種苟合會污穢我們的心靈,而聖經學者Robert Gagnon指出,當第一世紀的猶太人聽到苟合(porneiai) 這個字時,他們都會明白這是指利未記1820章中禁止的各種性行為,這包括亂倫、姦淫、同性性行為和獸交。[1]雖然耶穌沒有直接提到同性戀,但這裡的意思已把它包含在內,這即是說同性性行為也能污穢我們的心靈。

按同運的邏輯,耶穌也從來沒有提到亂倫和獸交,再加上他慈悲的心腸,我們也能推論他不反對亂倫和獸交嗎?當然不能,我們解經時要考慮其歷史背景,而在第一世紀的猶太教環境中,他們都相信摩西律法,這當然包括利未記1820章的禁令,而耶穌是猶太人,也承認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所以,除非耶穌明白地說不應再反對某些性行為,不然我們可以合理地假定他反對亂倫、姦淫、同性性行為和獸交。[2]在馬可福音第10章耶穌也論到婚姻,他說:「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可十6-7)這裡很清晰,耶穌很重視性別的區分於創造秩序中的地位,他引述創世記的話也表明他支持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種種證據顯示,耶穌不會接受同性性行為和同性「婚姻」。

教會不讓同性戀者洗禮 = 歧視?
最令我困惑的是李清詞牧師這一句話:「如果有一個同性戀者說想要洗禮,你接不接受?如果你要他改過了再回來,你也是歧視他。」對教會而言,接受一個人洗禮往往就是表示接受那人成為教會的正式會員,所以洗禮的標準就代表了教會團體的身分認同。換言之,李清詞牧師是把「保持宗教團體的身分認同」等同「歧視」,我並不能認同。假若有一個人熱衷於「是非猜忌、阿諛奉承,結黨排擠,和權力鬥爭」,且全無悔意,他說想要洗禮,我們則要他改過了再回來,也是在歧視他嗎?
教會如何看待有同性戀傾向的會友,的確是一個複雜問題,我個人認為傳統教會應該盡量以愛心和包容處理,單單因為一個人有同性戀傾向,未必是不讓他洗禮的充足理由,還要看他的態度和行為。但假若有一些同性戀者的道德標準跟該教會的完全不同,且公然挑戰和攻擊該教會等等,那勉強大家在一起,或堅持要改變的一定是教會傳統,是否就是最合理呢?多元社會的結社自由就是容讓不同群體能按他們的共識和共同價值去組成一個緊密的團體,每個團體都有權利保持自己的特色和傳統,每個成員都容許自願參加和離開,而每個團體也有權利製定正式「會員」的資格。社會人士各取所需,可自行參與任何團體,但也要尊重那團體的身分認同。從這角度看,若一個人要參加「曼聯粉絲會」(Manchester United Fan Club) ,但同時攻擊曼聯和歌頌亞仙奴(兵工廠)(Arsenal),那「曼聯粉絲會」禮貌地勸諭他離開(並建議他參加「亞仙奴粉絲會」),或一開始就不讓他成為正式會員,這並不算「歧視」。

教會也一樣,有些並不贊同同性性行為,並認為這屬於他們的核心信仰和價值,無論你同不同意,這是他們自己選擇的特色,我們也當尊重,這也是他們宗教自由的人權。當然,有一些教會集體選擇改變立場,接受同志神學,或另一些基督徒按照同志神學創立新的教會(如香港的基恩之家或眾樂教會),我認為亦都是他們結社自由的權利。雙方在意識形態上自然不必彼此認同,也可進行理性的討論,但應和平相處,讓不同理念的基督徒自行選擇好了。

李清詞牧師說得好:「我們不是求人喜愛,我們不需要討好人,討好自己的良心就行了。做人,最重要是真。」然而符合她良心的未必符合傳統教會的良心,她在強調自己的良心自由時,會否也應尊重別人的良心自由呢?無論傳統教會是對是錯,這些教會真誠相信一個公開實踐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人不適合洗禮,我們有權強逼他們違背自己真誠的良心嗎?

我的看法是,傳統教會固然不應嘗試取締同志教會(我們也應反省,是否傳統教會有不足之處),然而若有人製起「反歧視」的大旗,認為所有教會都不應以「不贊同同性性行為」為會員界定的標準之一,變相是要取締某一類傳統的教會,這不是促進多元,而是壓縮多元和宗教自由。同性戀者個人的基本人權當然要尊重,但結社自由和宗教自由也是基本人權,兩者要互相平衡。若團體內存在分歧,當用和平、理性、民主的方式處理。反傳統的基督徒有權利提倡同志神學,但若一些教會經過深思熟慮,仍然堅持福音派立場,那也應當尊重他們。

當然,在人情上和牧養上我絕不希望見到同性戀的弟兄姊妹因傷害而離開教會,或戴著面具做人,如何能在具體教會處境中兼顧真理與恩典,實在是「高難度動作」。華人教會還需積極思考和摸索當走之路,希望還是有的,我聽過一個星加坡教會牧師分享,他能在教會建立一種環境,一方面所有人都知道教會不認同同性性行為,但另一方面來教會的同性戀者可以公開自己的身分和掙扎,而仍然會感到被接納、不被排斥。雖然我不同意李清詞牧師的基本論點,但她向教會提的問題,仍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結語
我重申本文不是要攻擊李清詞牧師,只是以事論事,對她的一些觀點以理性、溫和的態度提問。當然,我也知道雖然我作出澄清,也未必有用,這文章仍然會令一些人更憎恨我,但李牧師這句話給我不少安慰:「我們不是求人喜愛,我們不需要討好人,討好自己的良心就行了。做人,最重要是真。」老實說,在某一階段我曾認真思考去接受同志神學,這樣我就不用那麼「乞人憎」,甚至會得到不少掌聲。然而到最後這種神學就是過不了我的理智和良知,我有點無奈,但為了「真」,只好繼續表達我對同運的異議,本文也反映了我的一些心路歷程。



[1] Robert A. J.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 Texts and Hermeneutic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2001), chapter 3. 這章詳細討論耶穌對性與同性戀的看法。
[2] 其實耶穌沒有特別提到亂倫、同性性行為和獸交,有一個很簡單的解釋,就是當時這些人不會公開露面,對這些課題大家亦沒有爭議。



[1] 阿離,〈揀選生命〉,《明報》,2013331日,頁S01http://hk.news.yahoo.com/%E6%8F%80%E9%81%B8%E7%94%9F%E5%91%BD-212029731.html
[2] 或許李清詞牧師對教會的批評都是對的,但我認為也要指出,在我所認識的教會同工當中,亦有很多人謙卑地事奉神、服侍人,為教會和弟兄姊妹獻出青春、甚或健康,但仍然無怨無悔。抹煞這些人的存在,也是不公平的。我相信李牧師也不會認為在教會眾生中,只有她一人是保持清醒吧?
[3] Robert A. J.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 Texts and Hermeneutics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2001), chapter 3. 這章詳細討論耶穌對性與同性戀的看法。
[4] 其實耶穌沒有特別提到亂倫、同性性行為和獸交,有一個很簡單的解釋,就是當時這些人不會公開露面,對這些課題大家亦沒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