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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日

評價同性戀運動的意識形態

關啟文,性文化 
前言
1) 要區分個人問題與政治問題,反對高度政治化的同性戀運動不代表反對同性戀者本身。
2)
並不全盤否定同性戀運動的訴求,但要質疑不合理的訴求,如同性婚姻制度化和反性傾向歧視法例等法例,是否用強制手法把同性戀運動的政治議程和價值觀強加於整個社會呢?謹記:這與非刑事化的訴求根本不同。
3)
同性戀運動順應著世界大潮流的意識形態,然而傳媒很少批判性地檢視這種意識形態,但公民社會需要不同的聲音。



意識形態一:弱勢社群至上主義
同性戀者是弱勢群體 =>他們的訴求是合理和應該支持的 =>應立法保障他們的「權利」。批評他們的訴求也等於傷害他們。

評價:
1)
不是誰都算得上是弱勢群體的,若說數目少就是,那高官富豪也是弱勢群體。若說在道德上受非議就是,那強姦犯和濫交者也是弱勢群體(後者可能很快不再是)。同性戀行為的確非社會主流,也不為某些人接受,但這是文化的問題,而且很多種行為都被社會文化排斥。
2)
「弱勢群體」的精義:一種少數群體,界定他們的方法至少在道德上是中性的,但他們長期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他們在社會的地位很低,和影響力很弱,所以難以單憑己力和公民社會的助力爭取應得的權益,因此,政府應積極幫助他們。
3)
同性戀者並非弱勢群體(正確地理解)
a)
同性戀者的社會和經濟地位在西方其實高於一般人,根據Simmons Market Research Bureau with the U.S. Census Bureau)的近期調查,同性戀者的每年家庭收入為55,430美元,而一般家庭的平均收入只有32,144美元。同性戀者中有大學學位的比例較一般人高三倍(59.6%18%),他們有專業資格或任職管理階層的比例較一般人亦高三倍(49%15.9%)。
b)
他們的消費能力頗高,一些國家就看準這點積極吸引同性戀者旅客。「活躍的同性戀者社群大部分屬高收入社群,沒有家庭子女負擔,屬高消費一族,杜聰相信,要是香港舉辦一個精彩的嘉年華,引來海外同性戀者參與,這群屬 DINK Double Income No Kid)一族的遊客,雙薪無孩,定必刺激香港旅遊經濟 。」(〈同性戀者破障上街〉,《明報》,2003227日。)
c)
同性戀者在西方傳媒和政治也有很大影響力,香港社會的發展趨勢也是如此。
d)
香港社會愈來愈接納同性戀,「進步」速度相當驚人。而且對比其他國家,從來沒有極端排斥同性戀者的文化。香港同性戀運動也從未提供關於「歧視」具體的數據,甚至有時承認問題不算嚴重。
4) 從這些具體的標準看,同性戀者並非弱勢群體,並不需要受法律特別保護。若用公眾資源特別照顧他們,反而對其他有更大需要的弱勢社群不公平。
5)
弱勢群體值得同情,但他們的訴求不一定合理,特別一些影響整體社會的訴求。
6)
說表達反對意見就等同傷害,這樣理解「傷害」似乎不太合理,對言論自由也有深遠影響。難道前線團體經常在傷害董建華嗎?(他領導的也是弱勢政府呢!) 難道弱勢群體的所有訴求都不容批評、不许反對嗎?
7)
在西方,甚至出現同性戀霸權的情況,導致異性戀者受壓逼。其實那些公開反對同性戀運動的人也是「弱勢群體」!應否立法保障他們的權利?

意識形態二:先天論
同性戀是先天決定的行為,所以不單在道德上沒問題,更有權利滿足他們性傾向。禁止他們是不人道的。

評價:
1)
沒有充分科學根據支持同性戀是先天的:有關的科學研究(如雙子研究、腦部結構研究等)都不能重覆,事實上進行研究的學者大多承認他們的結果不能證明同性戀是先天的,但傳媒很少報導。甚至有一些同性戀者組織承認同性戀不是天生的(如美國的Parents, Family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 (PFLAG))
2) Robert Spitzer
教授一直是同性戀運動的支持者,在他的帶領之下,美國精神病學協會在1973年把同性戀從精神病的分類中除名。然而幾年前他深入研究了二百個宣稱改變了同性戀傾向的人,最後承認他們很多人的改變是真實的。
3)
美國的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 (NARTH) (參看它網頁http://www.narth.com) ,此外有Exodus International致力關心和幫助同性戀者,有很多成
改戀的例子 (Leadership University網頁, http://www.leaderu.com)
4)
同性戀傾向=/=>同性戀行為,由傾向到行為牽涉到人的抉擇,很難說當事人全沒責任。
5)
要區分兩個問題:(I)某種行為是否不道德?(II)作出這種行為的人是否道德上可責?假設某人作出先天決定的殺人或偷盜行為,我們不會因此說殺人和偷盜在道德上沒問題,只會說行事者不用被責怪或懲罰。同理,同性戀是否先天不影響這種行為的道德地位,只影響同性戀者的責任問題。
6)
提到「禁止」也是誤導,非刑事化後沒有人可禁止同性戀者相愛、做愛和同住,只是現時他們不滿足,希望社會制度肯定他們。
7)
綜合各點,由「某傾向是先天」到「該種行為應受法律特別肯定」的推論不成立。

意識形態三:同性戀與異性戀等同論
同性戀與異性戀在各方面都是等同的,所以應享有完全相同的權益和對待。

評價: 
1)
同性性交與異性性交有本質上分別,只有後者原則上可繁衍後代,前者則根本不可能。這有生理學的基礎,對人的心理和行為的意義也有很大影響。從兩性性器官和生殖系統的基本設計就可看到,異性性行為原則上能達到兩性互補、成為一體的目的。而且繁衍後代的可能性標誌著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不單是兩個人的慾望表達。同性性交則永遠表達不到以上意義,存在著一種不完整性,也容易變得自我中心。
2)
當然有些異性戀夫婦是不育的,但他們的性行為類型與其他異性戀者無異,基本設計也一樣,只是在某些關節出了差錯;同性戀者則截然不同。電視機的例子。 (See George) 
3)
或謂同性戀者也可收養孩子,但始終有分別:這些孩子(和所有同性戀者)都是由異性性交所生的,同性戀「父母」始終不能指著某一孩子說,這就是我們的愛情自然而生的結晶品(一定有第三者的DNA)。
4)
整體而言,對比起異性戀者,同性戀生活方式是不健康的:
a)
男同性戀者特別傾向濫交,他們的性伴侶數目動轍成千上百。(這可能與那種不完整性有關。)所謂忠實的同性伴侶其實很多時都容许對方在外面攪關係。例如一個近期調查顯示,在156對同性伴侶中,只有7對是完全對對方忠誠的(他們在一起都少於五年) 。他們當中大部分人都不認同忠誠的理念,且認為一夫一妻制是有壓逼性的。(Dailey 2003, p. 105)
b)
彩虹行動與天主教抗爭事件後,有一群同性戀者如此聯署:《致彩虹行動》,我們反對異性戀文化霸權的婚姻制度,所以不認同彩虹行動對同性戀者婚姻的訴求;…我們喜歡同性戀文化中開放自由的情慾與親蜜關係。一些同性戀運動領袖爭取同性婚姻的目的就是要從裡面摧毀婚姻制度(參
附錄一)。
c)
此外,由於同性戀者者其中一個主要性交方式是肛交,而肛門可不是設計給性交的場所,所以同性戀者很易感染多種性病、肛門癌和直腸癌等疾病。(Dailey 2003, ch. 8) 除了身體健康問題外,同性戀者的精神困擾也遠比異性戀者多。
5)
這有雙重涵義。第一,主流的同性戀生活方式是不大健康的,社會沒有理由提倡這種生活方式,但同性婚姻法等正正是對同性戀的肯定和提倡。第二,支持同性婚姻者假設了同性戀與異性戀有同等價值。但事實上前者比後者在健全性和穩定性方面都大為遜色,那就是說並不應一律看待兩種生活方式。
6)
同性戀運動很喜歡找一些「模範」同性戀者配偶在傳媒亮相,顯示他們的愛是同樣真摯、專一和貞潔,另一方面當然也有異性戀者是濫交的。這種策略很成
,然而考慮一個例子:煙草商找一些經常吸煙但又健康和長壽的「人版」,和一些沒吸煙但也有肺癌的人,出來「做見證」,再提倡「反煙民歧視法」… 

意識形態四:反性傾向歧視論
讓異性戀者結婚但不讓同性戀者結婚,是對不同性傾向的歧視,所以是不對的。我們更應立法禁止這類性傾向歧視。

評價: 
1)
誤解和濫用「歧視」的概念。加拿大法學家Dale Gibson:「縱使某種區別使某些人承受『負擔、責任和不利之處』,這也不必然構成歧視。」(
1) 只有當那些差別對待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構成歧視。另外,只有那些產生實質影響(substantial)的歧視,法庭才受理。
2)
「性傾向」是指對某種性表達方式的特別喜好,除同性戀外,也應包括亂倫、孌童、獸交等(全是自願的)。 (
2)若不许父女、父子、母女、母子,和成人與兒童結婚,是否也是性傾向歧視?(亂倫或孌童歧視?)
3)
同性戀運動提倡一種革命性的性哲學。如「姊妹同志」鼓吹「多元性愛選擇」,「不設底線」。在論到亂倫、孌童等時,一份同性戀運動的教材說:「若果沒有人因此而受到傷害,又或是…參與的各方面都是自願…我們亦沒有權利去干涉和判斷別人…的生活模式。」(
3) 即是說政府不應管制亂倫、孌童。
4)
性權協會積極爭取性小眾的性權,孌童和亂倫者不也是性小眾嗎?其實在1972年美國兩百多個同性戀者組織的共同綱領,便要求廢除性行為的所有年齡限制。在美國有一個「全國男人男孩戀協會」(NAMBLA),正有組織地爭取孌童合法化,它也是國際同性戀者組織大聯盟的成員。對同性戀運動來說,多元性愛好像彩虹,美不勝收,難道偏偏(雙方自願的)孌童、亂倫等就排斥在彩虹之外?他們亦常說性好像握手和運動,那亂倫(或孌童)就好像和父母(或青少年)握手和運動一樣,有何不可? 


意識形態五:基本人權論
結婚和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不應被剝奪,因此,反對同性婚姻和不支持反性傾向歧視法就是反人權。

評價: 
1)
很多人假設同性戀者結婚是基本人權,但怎知道這說法是對呢?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沒有記在世界人權宣言裡面(所有國際人權公約提到的結婚權都是指異性戀婚姻),也不受美國最高法院承認(參其他國際案例)。難道任何人大聲提出要求,這些要求就變成人權?
2)
把同性戀者的訴求當作不證自明的真理,而且訴諸權利的語言,會否把反對者定性為反人權的惡魔呢?
3)
類比:多妻傾向者的基本人權受到保障,也沒有法例禁止多妻傾向者與其多位愛人長相廝守。他們所沒有的只是法律賦與一夫一妻家庭的幾種權利。假設這樣不是在侵犯多妻傾向者的基本人權,那為何說社會在侵害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
4)
普遍人權建基於人性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為,所以普遍人權不代表要對所有行為一視同仁。任何社會都有一些制度賦與某種行為一些額外權利,家庭制度也如是,假若全無限制,根本就談不上是制度。假若有限制,始終難免有排斥性,就算多夫多妻制也排斥了想跟自己心愛的狗結婚的人的「權利」。
5)
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人身安全、自由和基本福利]應受保障,現時亦已受法例保障:同性戀的非刑事化已通過多年了; 申請公屋、公職等根本不考慮性傾向[也不用申報]
6)
「受特定法例保障免受歧視」並非基本人權,因為很多會受歧視的組別都沒有特別的法例保障[如胖子、醜八怪、口吃者、口臭者、有臭狐者、低IQ者、低EQ者、「煙民」、嫖客、同性戀問題異見分子],不可能以法律保障 所有會受歧視的人。應用資源保護真正弱勢的群體。
7)
不認同同性性交者也有基本人權,以強制手法推動同性戀運動會否漠視這些人的人權呢?


意識形態六:極端平等主義/剷平主義
異性戀者可以結婚,同性戀者卻不可以,也因此沒有婚姻制度賦予的福利(如免稅額),這種差別對待就是不公平、不公義,所以我們應支持同性婚姻。(何秀蘭)

評價: 
1)
以上對公平的理解是膚淺的,不是甚麼事物都一律看待就是公平,例如一律給學生同一個分數(無論他表現如何)反而是不公平。對有相同價值的事物作出同等的評價,又因應事物的不同質素作出相應的不同評價,才是公平。
2)
何秀蘭只是假設了同性戀與異性戀有相同價值,沒有支持論據。參上面關於意識形態三的討論。就婚姻而言,異性戀為社會和文化的延續作出不可替代的貢獻,同性戀則沒有,為何不可特別肯定前者?
3)
何秀蘭是一極端自由主義者,認為其他價值不相關,最重要以公平、公義去考慮公共政策。這是典型自由主義者的盲點,不覺察自己有一套價值觀(公平是唯一價值),並非中立。
4)
她假設了一種抽離處境的公平觀,但公正是有處境和所屬領域的,參Michael Walzer的「不同正義領域」(spheres of justice)和複合平等(complex equality)的概念。例如在家庭,難道每一個人作的都是相同才是公平嗎?父母為子女作很大犧牲,子女坐享其成還不知感激,這樣是否公平?那父母為何要繼續屈順於這種「不公義」制度下?縱使這些父母甘心情願,但只是因為被意識形態洗腦。爭取公義者要使這些順民甦醒過來,作良心化的教育和充權的運動,啟發家長反叛這不公義的制度。仍然可以生兒育女,但要公司化、合約化… 法庭也要介入家庭,為家長申,懲罰沒履行合約條文的子女。要這樣作才算維護公平嗎?
5)
極端自由主義者忽略社會的共同的善(common good),而這正是衡量婚姻制度的處境。他們忽略生活方式的美善與否,認為所有生活方式都應平等看待,這種進路導致社會問題叢生。一些溫和自由主義者如Stephen Macedo也有所反省,並提倡judgmental liberalism──敢於作價值判斷的自由主義。
6)
用公平角度看婚姻制度會產生很大問題:
a)
成年人可結婚但少年人卻不可,這也是不公平?
b)
可能婚姻制度本身就不公平,例如我也經常借錢給朋友,甚至供他們讀書,為何我不可以有免稅額,看來任何好朋友都應有免稅額!
c)
是否所有結合的方法都是一樣的呢?人狗戀、多妻多夫又如何?社會也在經濟上剝削他們麼?為何人不可跟心愛的狗註冊?這就可以將遺產全數遺留給心愛的狗(可託律師管理) ,又可享受免稅額,要知道每年花在狗量、看獸醫的錢也不少啊!包二奶的人更覺得社會對他們不公平,不單看他們如過街老鼠,還不給他們雙倍或三倍的免稅額,要知道獨力挑起兩頭或三頭家可不容易啊!
d)
一種泛公平主義不單導向吳敏倫的多夫多妻制,更不能限於人,甚或不能限於生物,我能否與心愛的Hello Kitty或古董結婚,為何不可?
7)
若反駁說婚姻必然是二種生物的結合,婚姻的原意就是如此,那即是說婚姻有一定本質,不只是約定俗成。但只考慮公平,那就應該沒有界線。
8)
那也不是說完全不考慮同性戀者應有的福利(但同性戀運動太早假設了所有福利都是他們應得的),只是不能像以上一刀切的做法。其實很多都可用非強制的方法解決:自己立遺囑、醫院為探病有更靈活的安排等,不用動搖現在行之有效的婚姻制度。
9)
會否對傳統過分輕蔑呢?婚姻制度如此重要,有如此悠久的歷史,同性婚姻是如此巨大的變化,一些人卻看得輕鬆平常。應參考保守主義的洞見,難道我們這個時代的人權公平概念就一定正確,幾千年的人類經驗和智慧就一點參考價值也沒有?


意識形態七:相對主義(relativism)/反本質論(anti-essentialism) 
反對同性婚姻的論點,都建基於一些性行為的道德標準,和婚姻是有某種本質的看法。然而在後現代社會裡我們都知道,所有道德標準都是相對的,事物也沒有固定本質。(
附錄)

評價: 
1)
這種說法同時摧毀支持同性戀運動的論點,因為平等、不公義、違反人權和不人道,全都是相對的,這些概念也沒有本質。那我們為何要接受?
2)
例子:支持同性婚姻者喜歡指出歷史上婚姻的形式千變萬化,在香港一夫一妻制只有很短的歷史,所以婚姻並沒有本質,反對同性婚姻者何必執著呢?
3)
回應:「第一,歷史上婚姻如何變化,也總是在異性之開發生,同性婚姻的歷史更短,只有十多二十年。第二,按你的邏輯,『人權』的概念在歷史中也是千變萬化,在早期和很多文化,根本聞所未聞,絕對是近代的發明,就算現在不同人和文化仍對人權有截然不同的理解,那人權也不也是相對,沒有本質的嗎?你們這樣努力爭取同性戀者的『人權』,是否也太過執著呢?」
4)
相對主義是難以在個人生活和社會制度中實踐的。若勉強實踐,只會帶來災難。

意識形態八:不會破壞一夫一妻制論
同性婚姻與一夫一妻的結合可以並存,以容许同性結婚並沒有破壞一夫一妻制。

評價:
1)
然而按這種邏輯,容许多妻傾向者與幾位(自願的)女子結婚,容讓納妾和蓄婢(在以前的香港是合法的)也沒有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嗎?當然不是,每種制度都有排斥性,一夫一妻之所以是一種制度,就是因為一夫一妻的結合是唯一受法律承認的選擇。同性結合本身不是一夫與一妻的結合,這已打破了一夫一妻制度 
2)
事實上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也同樣支持多妻多夫的結合,若同性戀者能結婚是他們的人權(因為他們沒有傷害別人云云),那多妻()傾向者也可說他們能結婚也是天賦人權(因為他們也沒有傷害別人云云)(我們且要承認社會已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多年,或许也應對當年被褫奪妾婢的人道歉和作出賠償吧。)也可能有五位雙性戀者(二男三女)堅持組成五人家庭是他們的人權。如此類推,結果就是多元化婚姻制。
3)
同性戀運動不支持一夫一妻制並非秘密(可能為了戰略性原故暫時容忍一「夫」一「妻」制)。荷蘭的同性戀運動領袖施帕爾曼表示,成
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下一個目標就是三人結婚。美國ACLU主席Nadine Strossen說: “We have defended the right for individuals to engage in polygamy. We defend freedom of choice for mature, consenting individuals. (Crystal Paul-Laughinghouse, Leader of ACLU talks on agenda, Yale Daily News, Jan 19, 2005.) 另一位美國領袖William Safire則說:「現在古老的一夫一妻制既重新被檢討,那正是時候爭取一妻多制了。」(Safire)
4)
張宏誠(台灣同性戀運動):「在自由主義以及平等保障的概念下,所有婚姻形態的可能性都應該被加以承認」(頁332);「就算是因此承認童婚或近親婚姻,亦未嘗不可」(頁339)。上面已提到「姊妹同志」鼓吹「不設底線」。
5)
現代家庭的危機的一個根源,就是婚姻的非神聖化。爭取同性婚姻後面的意識形態,正是宣告婚姻沒有客觀性,更談不上神聖。這一來,婚姻的結合便是完全主觀的。在現代社會中法律其實有很強的教化作用,因為其他負責教化的機制(如家庭和學校)已漸趨解體或失效。同性婚姻制度化必然會使個人主義和自由至上的思想再推上高峰。長遠來說,這必定動搖傳統家庭制度。然而健全的家庭制度又是穩定和健康的社會的必備條件。
6)
無論如何,我們應採謹慎的態度,不應把社會的福祉置於危險的滑坡之上,支持同性婚姻的少數活躍分子有權強逼所有人放棄行之有效的一夫一妻制,與他們一起進行這麼冒險的社會實驗嗎? 

反對同性婚姻的論據:撮要
1)
區分三種態度:禁制、寬容和提倡。同性婚姻和反性傾向歧視法都是提倡同性戀生活方式,但這種生活方式不太健康,也有很大爭議性。
2)
一旦同性婚姻制度化,同性戀運動的價值觀就會強加於每一個人——無論他認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例如一個不認同同性關係的回教僱主就會被強逼賦予同性伴侶同等的福利,還有教科書的內容也要修改。應保障反對者的良心自由、家長權等。 
3)
同性婚姻會動搖傳統家庭制度。
4)
同性婚姻最終會危害小孩子。
a)
例如一個調查顯示,同性父母的孩子有29%受過性侵犯,異性父母的相應數字只是0.6%(Dailey 2003, p. 107) 同性戀者的健康和情緒問題(和短壽)都使同性伴侶不適宜作父母,但收養子女權是同性戀運動極力爭取的目標。這樣是否把孩子作政治運動和社會實驗的試驗品呢?
b)
我們有時聽到一些研究指出同性家庭的子女沒有問題。這些研究大多是由支持同性戀運動的人進行,他們找一些志願的同性戀者,然後問他們他們的子女有沒有問題… 你可以預期有甚麼答案。(Dailey網上文章)
c)
還有一個分別,那些被研究的孩子大多都是在異性戀家庭出生和成長,後來父母離婚,其中一個與同性伴侶同住…他們是異性戀父母的孩子的身分還是挺清楚的。
5)
整套思想最終會導致道德無政府主義,衝擊社會秩序。 

反對反性傾向歧視法的論據:撮要
1)
沒有足夠的理據支持反性傾向歧視法 
a)
有些「歧視」根本不是歧視或不是政府應規管的「歧視」
b)
若規管某些「歧視」會侵犯其他重要的人權或違反一些重要原則 
c)
某些「歧視」在現實上根本沒有足夠基礎 
d)
沒有一種「歧視」完全沒有以上三個問題
2)
訂立反性傾向歧視法擴大政府的權力,容易導致權力的濫用
3)
若為同性戀訂立反性傾向歧視法,也原則上沒理由不為其他性傾向制訂反歧視法
4)
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會鼓勵不健康的同性性交生活方式
5)
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會衝擊現時的家庭制度和整體社會
6)
反性傾向歧視法沒有足夠的民意基礎
7)
反性傾向歧視法會對不認可同性性行為者構成不合理的壓力/歧視/不寬容
8)
反性傾向歧視法會使同性戀者比起其他受歧視的組別有更優越的地位
9)
反性傾向歧視法在實行上困難重重
10)
若制訂反性傾向歧視法,也應制訂「反性保守歧視法案」

結論
1)
區分三種進路:極右極左中間
2)
極右派的問題:忽略同性戀者的困境,強加自己價值於社會,醜化同性戀者,妖魔化對手。
3)
極左派的問題:
a)
強加價值於不認同同性性交的人(稅收、福利等)。
b)
概念混淆(要明白反對不等於歧視、批評不等於打壓、差別對待不等於不公平),這些有意無意的「混淆」可用來妖魔化對手。
c)
極端平等主義(剷平主義),極端自由主義和人權主義。
d)
不明白宗教自由的真義和重要性(良心自由不等於無良心)。
e)
濫用弱勢社群的概念。
f)
美化同性戀者的生活方式,甚或封殺相反的資料和意見。
4)
溫和派/中間派:
a)
充分承認社會在同性戀問題上的深刻分歧,明白源自難以協調的價值觀和世界觀,對不同立場有起碼的尊重。因此,盡量避免用立法的方法去解決這分歧。

b)
反對23條與反對反性傾向歧視法可以是一致的,因為都是惡法,是一把放在「同性戀問題異見分子」頭上的一把刀。
c)
不同立場的人應用和平、理性的方法辯論,盡量尋求社會共識。盡量用公民社會的方法解決分歧。
d)
明白婚姻制度對社會的重要,及尊重傳統的智慧,不會在沒深思熟慮的情況下貿然改動。
5)
所以中間立場更尊重現代社會的多元性,又同時肯定婚姻制度的重要性,比起其他立場並不差勁。